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6执3275号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远、华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远,华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远,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华懿,女,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远、华懿(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0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远等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0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伟忠

审判员张琭

审判员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韩雨奇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雨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