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朱玲。被执行人刘强力。申请执行人朱玲与被执行人刘强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65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20日,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20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去被执行人住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户籍登记所在地已拆迁,现住所不明。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查信息反馈表、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鲍方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