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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439号

谢长寿与钟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谢长寿,钟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439号

原告:谢长寿。

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寿诉被告钟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长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谢长寿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