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439号
原告:谢长寿。
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寿诉被告钟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长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谢长寿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