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238号

王猛与郭振林、童芝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猛,郭振林,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民初238号

原告:王猛,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振林,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司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童芝娥,女,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夏军廷,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夏某。

被告:夏贵芮,女,1993年5月26日,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夏鑫,女,1997年1月2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童素丽,女,1972年11月11日,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猛与被告郭振林、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曹非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追加借款人夏希哲的法定继承人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及其委托代理人饶明旺、被告郭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猛诉称:2014年6月28日夏希哲找到其,声称干工程需用钱向其借现金15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并约定不依约还款应承担债务总额每日1%违约金。郭振林作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夏希哲为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其多次找借款人夏希哲及被告郭振林索要无果,现夏希哲死亡,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4000元,本息合计204000元(后续利息按月息2分持续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3月25日原告王猛申请追加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为共同被告,并于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七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2000元,本息合计222000元(后续利息按月息2分持续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2、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郭振林辩称:1、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应由借款人夏希哲的继承人及其遗产来偿还;2、夏希哲按照月利率4%偿还了九个月的利息。被告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未到庭,亦未答辩。王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王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合同,证明夏希哲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郭振林是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郭振林对原告王猛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当由借款人夏希哲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郭振林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郭振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王猛对被告郭振林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在认证中认为,对原告王猛提交的证据一、二,被告郭振林提交的证据一,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夏希哲因干工程需用钱向王猛借现金150000元,郭振林作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夏希哲为王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夏希哲身份证号340421197109265218出借人(乙方):王猛担保人(丙方):郭振林身份证号××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拾五万元整,小写(¥150000.00)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28日止。丙方自愿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借款合同》项下的拾伍万元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借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乙方所有本金和利息,将由丙方代偿。一旦代偿发生时,丙方将于借款到期后次日,无条件代该债务人向乙方偿还全部债务,如逾期代债务人偿还借款,将按应代偿还债务总额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保证期限自本《借款合同》时至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借款到期后王猛多次找借款人夏希哲及郭振林索要无果,××死亡,故王猛诉至法院。另查明:童芝娥、夏军廷系夏希哲的父母,童素丽系夏希哲的妻子,夏某、夏贵芮、夏鑫系夏希哲与童素丽的婚生子女。夏希哲按照月利率2%支付6个月利息共计18000元。

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夏希哲因干工程急需用钱向王猛借款15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夏希泽给王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夏希哲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逾期代债务人偿还借款,将按应代偿还债务总额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王猛主张从借款之日至2016年7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69000元,后续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故应偿还王猛利息51000元,由于后续逾期利息尚未发生,对其后续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中双方借贷发生在夏希哲与童芝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夏希哲与王猛之间未约定为个人债务,童素丽应承担还款责任。童素丽、夏某、夏贵芮、夏鑫、童芝娥、夏军廷均是夏希哲的法定继承人。故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郭振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与王猛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约定郭振林对夏希哲的债务向王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郭振林对王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猛与郭振林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自本《借款合同》时至夏希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依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4年7月28日,郭振林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因此,该笔借款尚在郭振林的保证期限内,郭振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振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责任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素丽偿还原告王猛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1000元,本息合计20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应当在其继承夏希哲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郭振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王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郭振林、童芝娥、夏军廷、夏某、夏贵芮、夏鑫、童素丽负担4296元,由原告王猛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永芳

代理

审判员  曹非凡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慧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否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