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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185号

刘丙花与吉忠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丙花,吉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185号

申请人:刘丙花。

被

申请人:吉忠超。申请人刘丙花与被申请人吉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丙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忠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静自愿以自有财产车牌号为鲁G×××××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忠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