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185号
申请人:刘丙花。
被
申请人:吉忠超。申请人刘丙花与被申请人吉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丙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忠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静自愿以自有财产车牌号为鲁G×××××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忠超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