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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878号

2016 878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阳,山东四季风化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阳,女,1974年1月出生,住东阿县姜楼镇柳林屯村。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风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北环路东首。李振英与山东四季风化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振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赔偿款12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2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