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67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
申请人:孙华龙。
被
申请人:孙建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34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王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