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3889号

申请人李雪银与被执行人李俊才、张江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银,李俊才,张江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889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银,女,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李俊才,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被执行人张江霞,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我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38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才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俊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俊才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