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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财保109号

刘威与王中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威,王中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09号

申请人:刘威。

委托代理人:翟华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王中秋。申请人刘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中秋所有鄂A×××××小型普通客车(价值约8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刘志朝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研子岗支行的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中秋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担保人刘志朝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研子岗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刘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