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86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代表人范圣毅,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辉(特别代理),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灵莉(特别代理),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敬锋,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惠,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被告温敬锋、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夏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