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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行初31号

陈天文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105行初31号原告陈天文,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立海,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房安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政心,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世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科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天文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以下简称天桥国土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后,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天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崔立海,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房安生、于政心,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伟、郭科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民,原告于2014年多次向两被告举报山后陈村村民委员会和村主任陈天良违反土地管理法,将原告所有的合法宅基地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违法转让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要求两被告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2015年2月,第二被告天桥国土局向原告明示“经调查、核实,原告举报的情况属实。现已多次责令山后陈村村委停工,并以书面形式对该村村委会及开发商非法占用24亩土地情况上报天桥区政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并让原告在60日内等待答复。2015年4月17日原告再次书面请求第二被告天桥国土局依法行政。2015年6月8日第二被告天桥国土局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意见。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第一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2015年8月3日第一被告市国土局向原告出具答复意见(情况说明),认定原告反映情况属实,第二被告答复错误,并责成第二被告天桥国土局依法调查处理。2015年9月14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已联合第一被告共同展开调查。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书面告知其联合依法行政的查处情况及结果,但第二被告以无处罚权为由至今无书面答复,拒绝向原告告知其与第一被告是否已依法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法定职责的具体情况及处罚结果。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再次申请依法行政书及EMS快递收发回执;2、申请书内容;3、关于大桥镇山后陈村村委陈天良等人违法占用土地、勾结黑恶势力、暴力拆迁、非法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举报信;4、鹊华陈郡小区工程合作开发协议、山后陈村(鹊华陈郡)小区范围内房屋拆除协议;5、山后陈村抗议非法强拆及不同意拆迁住房村民名单;6、关于陈天文反映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委会主任陈天良违法转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建设的答复意见书(济天国土信访复字[2015]05号);7、关于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济天国土信访复字[2015]05号答复意见书复查申请;8、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天桥区山后陈村村民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9、再次申请依法行政书(2015年9月1日);10、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关于《再次申请依法行政书》的告知书;11、关于对山后陈村委与山东众友置业违法开发建设“鹊华陈郡”小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查处情况情况请求书面告知并答复书(2015年12月10日)及EMS收发回执;12、鹊华陈郡小区宣传图片。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一、经调查,涉案山后陈村委会在原村址范围内拆除原村民住宅,建设安置楼,不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鉴于山后陈村委会的建设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天桥分局已于2015年12月将该案移交至有执法权的机关继续查处。被告市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关于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民信访事项的说明书;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关于退回《答复意见书》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被告天桥国土局辩称:

一、2015年4月20日陈天文等人向答辩人反映“山后陈村村委会和村主任陈天良违反土地管理法,将其合法宅基地以合作开发为由,违法转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建设”一事,答辩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陈天文等人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

二、2015年6月29日陈天文等人针对2015年5月28日答辩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济天国土信访复字[2015]05号)向市国土局提起复查,市国土局向答辩人下发退回通知,答辩人收到退回通知后,积极进行查阅,并于2015年9月16日将告知书送达至陈天文等人。

三、答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区政府汇报涉案土地及房屋情况向区政府进行汇报并建议送至区城市执法局查处。综上所述,答辩人收到原告的反映后,积极履行职责并进行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现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关于陈天文反映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委会主任陈天良违法转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建设的答复意见书(济天国土信访复字[2015]05号);2、关于《再次申请依法行政书》的告知书;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关于大桥镇山后陈村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问题的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原告陈天文向被告天桥国土局邮寄《再次申请依法行政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天桥国土局依法查处山后陈村民委员会及开发商违法占用土地及建造楼房的行为。2015年5月28日,被告天桥国土局作出《关于陈天文反映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委会主任陈天良违法转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建设的答复意见书》(济天国土信访复字[2015]05号),原告陈天文不服该信访答复,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市国土局递交《关于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济天国土信访复字[2015]05号)答复意见书的复查申请》。2015年8月3日,市国土局针对该复查申请,分别对原告陈天文作出《关于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民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对天桥国土局作出《关于退回的通知》。2015年9月1日,原告陈天文向被告天桥国土局递交《再次申请依法行政书》,2015年9月14日,被告天桥国土局作出《关于的告知书》,内容为:“我局现已联合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对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于2015年9月9日对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民委员会和山东众友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4-1-1号、4-1-2号),限双方单位10日内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接受我单位调查。”2015年12月10日,原告陈天文向被告天桥国土局邮寄《关于对山后陈村委与山东众友置业违法开发建设“鹊华陈郡”小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查处情况请求书面告知并答复书》,要求将对土地的违法查处情况于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天桥国土局于2015年12月14日签收后,同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大桥镇山后陈村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问题的报告》,建议将该案移送至天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经庭审确认,原告称本案只针对2015年12月10日向被告天桥国土局邮寄的上述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被告天桥国土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原告陈天文作为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山后陈村村民,有权对其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告天桥国土局既不具有独立的机关法人资格,又不具有查处违法用地的职权,因此该被告亦不具有将非法用地的查处情况告知原告的资格权限。且被告天桥国土局在接到原告2015年12月10日邮寄的申请后就其无法查处的问题上报天桥区政府,被告天桥国土局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只向被告天桥国土局邮寄了申请,但却未向被告市国土局提交申请,因此被告市国土局亦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原告要求法院认定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天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天文负担。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段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