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964号
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孙止务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全。
委托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邳万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