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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964号

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范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范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964号

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孙止务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全。

委托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邳万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