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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恢7号

李光海与祝丽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海,祝丽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海,男,白族,1970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祝丽芝,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生,小学文化。李光海与祝丽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俞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