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海,男,白族,1970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祝丽芝,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生,小学文化。李光海与祝丽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俞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