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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1821号

傅某与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由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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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1821号原告傅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由某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傅某诉被告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谈建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由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生子由某某1于2006年4月18日出生,由某��1经大连市儿童医院诊断,其智力测试数值为PPVTIQ=52,结论为智力缺陷(轻度)。原、被告婚前双方感情不牢固,婚后更是感情不合、性格不合,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日,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某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终身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被告由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18日婚生一子由某某1,由某某1经大连市儿童医院诊断,其智力测试数值为PPVTIQ=52,结论为智力缺陷(轻度)。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我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我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某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终身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医疗报告单、(2014)金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过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含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没有和好,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子由某某1存在智力缺陷(轻度),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成长与康复,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由某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终身支付婚生子抚养��每月1500元的诉讼请求,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原、被告收入状况考虑,被告支付婚生子由某某1抚养费每月900元至成年独立生活止。成年后婚生子由某某1如果因健康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由某某1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傅某与被告由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某某1由原告傅某抚养,被告由某某每月给付婚生子由某某1抚养费900元至成年独立生活止(给付办法: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自行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由原告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建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