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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425号

郝汉民等上诉李玉凤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汉民,耿雅娜,李玉凤,郝源海,郝朗,郝源海及,郝朗的委托代理人,郝源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汉民,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雅娜,女,1948年7月2日出生。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亮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凤,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源海,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朗,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李玉凤、郝源海及郝朗的委托代理人郝源蕊,女,1975年7月9日出生。

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凤、郝源海、郝朗、郝源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84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张静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焦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