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汉民,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雅娜,女,1948年7月2日出生。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亮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凤,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源海,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朗,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李玉凤、郝源海及郝朗的委托代理人郝源蕊,女,1975年7月9日出生。
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凤、郝源海、郝朗、郝源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684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张静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郝汉民、耿雅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焦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