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初27号原告王连泰,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许建能(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雷,主任。委托代理人熊保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斌(特别授权代理),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泰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连泰以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已受理其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泰负担。
审 判 长 陈信根
审 判 员 秦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袁丹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