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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223号

张玉与郭伟、朱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郭伟,朱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223号

原告:张玉,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郭伟,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朱春梅,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诉被告郭伟、朱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张玉承担。

审判员  苏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