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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86号

袁某与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8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法定代理人单丽君。被执行人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银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银芳,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5568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和房地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59号内的房地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者个人,且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上述房地产,系被执行人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商铺,由南通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统一招商、租赁并经营管理。因上述房地产无法根据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确定拍卖基准价,而江苏省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暂缓承接江苏省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涉及的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业务,故上述房地产本院暂无法强制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对外负债数额巨大,在本院有涉诉执行案件六十余件。为此,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调查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上述暂不宜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