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462号申请人赖照钳。申请人王晓敏。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赖照钳与申请人王晓敏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邓丽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赖照钳与申请人王晓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经建德市新安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王晓敏归还申请人赖照钳代偿款人民币797528.51元及利息159510.49元,该款由申请人王晓敏自2016年8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直至款清时止(先还本后付息)。
二、若申请人王晓敏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王晓敏还应支付自2016年7月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申请人赖照钳有权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