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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830号

张继明与王世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继明,王世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明,男

被执行人:王世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世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王世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久与王梅系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王梅在银行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笫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世久妻子王梅银行存款10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