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433号原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居委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4806337G。法定代表人陈发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小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昕,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三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骆云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