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权,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宁,女,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刚,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原审原告湖南廖家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白马村八组196号(罗志刚私房)。法定代表人刘万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株洲德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锦安城1102(1栋1102)。法定代表人尹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德权、尹宁与被上诉人罗志刚、原审原告湖南廖家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株洲德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刘德权、尹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刘德权、尹宁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德权、尹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艳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代理
审判员 李雅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燕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