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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266号

刘德权、尹宁与罗志刚、原审原告湖南廖家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株洲德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德权,尹宁,湖南廖家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志刚,株洲德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权,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宁,女,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刚,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原审原告湖南廖家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白马村八组196号(罗志刚私房)。法定代表人刘万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株洲德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锦安城1102(1栋1102)。法定代表人尹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德权、尹宁与被上诉人罗志刚、原审原告湖南廖家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株洲德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刘德权、尹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刘德权、尹宁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德权、尹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艳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代理

审判员  李雅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燕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