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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432号

深圳市帝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韵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深圳市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叶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春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的财产(以人民币163275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韵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