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发春,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浆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发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为15556289.59元本金加利息及所垫付的诉讼费。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便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及本案执行费进行了足额扣划。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77600元后,已将全部案款15556289.59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发春,本案现已全部足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栽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 霖
审判员 李红兵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