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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597号-1

冯桂花与刘佳、卢春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桂花,刘佳,卢春荣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23民初597号-1原告冯桂花,女,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刘佳,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春荣,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原告冯桂花诉被告刘佳、卢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新民29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在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主文部分:“一、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桂花偿还借款850000元、逾期利息84750元(48750+10000+26000),上述合计934750元;”补正为:“一、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桂花偿还借款850000元、逾期利息81500元(45500+10000+26000),上述合计931500元;”。

审判长程秀风

代理

审判员刘恒

人民陪审员李芳芳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晏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