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878号申请人冯X1,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申请人冯X2(冯X1之妹),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冯X3(冯X1之弟),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申请人冯X4(冯X1之弟),男,1959年5月4日出生。申请人冯X5(冯X1之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2016年8月1日,申请人冯X1、冯X2、冯X3、冯X4、冯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徐X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人定湖西里X号,建筑面积68.1平方米,归冯X5(身份证号:×××)所有。
二、冯X1、冯X2、冯X3、冯X4放弃继承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人定湖西里X号,(京房权证X号)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X1、冯X2、冯X3、冯X4、冯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冯X1、冯X2、冯X3、冯X4、冯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