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40号
原告:太仓吕福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是城厢镇城区工业园山西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39811-0
法定代表人:吕礼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850453-5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吕福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吕福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吕福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吕福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太仓吕福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饶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