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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51号

彭清波与赖大目、姚天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清波,赖大目,姚天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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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彭清波,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赖大目,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姚天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