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建。被执行人方伟铭。被执行人李海滨。申请执行人王新建与被执行人方伟铭、李海滨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新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伟铭、李海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35655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陈 丰
代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卢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