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来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邵武院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罗勇辉,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邵武镇政府职工,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来明与被执行人罗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邵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进行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