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006号之一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保增,男,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系原告李某之父。被告孟永枝,女,生于1977年11月25日,汉族。被告刘运锋,男,生于1975年8月9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刘运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现被告孟永枝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孟永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运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