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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保616号之一

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保616号之一申请人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环路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丰先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金庄。

法定代表人:邢东尚,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金庄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金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