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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94号

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戴清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戴清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内丁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1194341-1。法定代表人张瑞镇,总经理。被执行人戴清福,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龙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149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审 判 员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