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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保49号

吴汉琼与跃富建设有限公司、赵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汉琼,跃富建设有限公司,赵素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保49号

原告:吴汉琼,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代理人:董德,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845号。

法定代表人:满泽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素群,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琼诉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赵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吴汉琼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吴汉琼所有的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博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