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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刑初930号

吴某、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9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无业。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在永嘉县桥下镇某某村某某巷自己家中,非法设庄收取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所收取的六合彩投注账单都上报给在永嘉县桥下镇陡门巷2号家中收受六合彩投注的上家被告人吴某。2016年3月8日晚,民警在被告人潘某家中查获正在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潘某,现场查获六合彩账单40张、生肖合码表3张、未使用的便笺本2本、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一部。截至被告人潘某被抓获时止,被告人潘某、吴某二人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均达2万元以上。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的证言,六合彩账单、案件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潘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吴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潘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空白便签本两本、生肖合码表三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佳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