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1民初2390号

杨某甲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390号原告杨某甲(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汪李明

人民陪审员  卢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仁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