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5行审252号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锦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王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252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

被执行人:王锦兵。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王锦兵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凌

审判员 张向明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