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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78号

邹德全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德全,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78号

原告:邹德全,男,生于1967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周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全与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58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岚园支行的存款250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58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岚园支行的存款2500000元继续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邹德全向本院提出对上述存款继续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德全要求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岚园支行的存款2500000元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建

审 判 员  赖守贵

人民陪审员  张春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雨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