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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927号

张春海与冯寿田、孙步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海,冯寿田,孙步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927号原告张春海。被告冯寿田。被告孙步珍。

原告张春海与被告冯寿田、孙步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张春海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寿田、孙步珍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海撤回对被告冯寿田、孙步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春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