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927号原告张春海。被告冯寿田。被告孙步珍。
原告张春海与被告冯寿田、孙步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张春海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寿田、孙步珍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海撤回对被告冯寿田、孙步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春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