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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刑初207号

吕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O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为向李波、李学君等人借款时作抵押,在成都市联系虚假证件制作人员、提供其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京龙领地坐标17栋(Z)1-5-2房产证复印件,以1000元的价格向制作虚假证件人员购买了两套伪造的房产证。后吕某将购买的伪造房产证交由李波、李学君各一套作为借款抵押。公安机关对李学君所持有的房产证两本、李波被资阳市房管局扣押的房产证一本进行提取。经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鉴定:该三份房屋所有权证均为伪造证件。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吕某为外出务工,在成都市联系虚假证件制作人员、提供他人信息及本人照片,以320元价格购买了两张伪造的驾驶证。2015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对吕某持有的驾驶证两本进行扣押。经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所扣押证件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不符。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吕某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崇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