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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初41号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镇旺宏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两市镇旺宏电器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4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响林,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盘明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瑶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邵东县两市镇旺宏电器商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永兴路5号。经营者邹雄龙,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旺宏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巾英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