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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386号

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386号

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0135371F。

法定代表人:周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全凤,1984年2月4日,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区天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素瑾,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亚平,男,1976年10月18日,汉族,文化,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天园路1号。

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田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思达公司)、姜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单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昭田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全凤、徐士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思达公司、姜亚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田公司诉称:2015年,昭田公司与圣思达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由昭田公司向圣思达公司供货,圣思达公司向昭田公司支付货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4日订立了《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明确了由姜亚平作为圣思达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连带保证人,保证范围为货款本金、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违约金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2016年1月14日,昭田公司与圣思达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圣思达公司欠昭田公司货款46963.4元,此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并由姜亚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保证。到期后,圣思达公司未能付款,现昭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圣思达公司给付货款4696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姜亚平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圣思达公司、姜亚平负担。圣思达公司、姜亚平未答辩。昭田公司就其诉求举证: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3、月结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4、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证明被告姜亚平自愿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还款协议书,证明截止到2016年1月1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6963.4元,同时姜亚平再次签字确认对该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证明被告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该款项;6、部分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签订以后确实进行过货物交付;7、部分对账单,证明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直至诉讼之前原、被告之间进行过多次财务对账。圣思达公司、姜亚平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昭田公司向圣思达公司供应磁芯,2015年3月1日,圣思达公司与昭田公司签订供应货款结算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60天对账、结算并支付货款。2015年1月4日,圣思达公司、昭田公司、姜亚平三方订立了《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明确由姜亚平作为圣思达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连带保证人,保证范围为货款本金、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违约金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2016年1月14日,昭田公司与圣思达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圣思达公司欠昭田公司货款46963.4元,此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并由姜亚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保证。到期后,圣思达公司未能付款,现昭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圣思达公司给付货款4696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姜亚平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圣思达公司、姜亚平负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供应货款结算协议书、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圣思达公司向昭田公司购货,双方经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昭田公司要求圣思达公司给付货款4696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姜亚平自愿为圣思达公司与昭田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昭田公司要求姜亚平对圣思达公司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96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姜亚平对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梅娟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