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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548-1号

曹纪林与张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纪林,张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548-1号

原告:曹纪林,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移动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汉亮,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农商行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纪林与被告张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贺 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