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异46号异议人张时中。异议人苏金兰。申请执行人金翠兰。被执行人张斌。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翠兰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时中、苏金兰以其是如皋市如城街道颐园新村208幢204室房屋的共有人、本院处置所查封的该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4)皋执字第2950、2951号的执行通知书,停止对所查封房屋的处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异议人张时中、苏金兰以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并没有处置其房产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时中、苏金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时中、苏金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建平
审 判 员 夏燕尔
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