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山,男,蒙古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耿新,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耿新应履行50446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将耿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向申请人王景山反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结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2015)阿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鹏武
审判员 韩福海
审判员 佐 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