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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472号

李二卷与史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二卷,史书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472号原告李二卷,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史书园,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卷诉被告史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二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二卷负担。

审判员  董英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庞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