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94号原告洪景富。被告张新健。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景富诉被告张新健、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景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洪景富负担。
审判员 易德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来自:
洪景富与张新健、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94号原告洪景富。被告张新健。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景富诉被告张新健、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景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洪景富负担。
审判员 易德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