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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194号

洪景富与张新健、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洪景富,张新健,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94号原告洪景富。被告张新健。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景富诉被告张新健、陈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景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洪景富负担。

审判员  易德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