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362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显中
人民陪审员 孙 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