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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362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362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显中

人民陪审员  孙 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