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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1858号

王某某、田某某与茅某1、茅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茅某1,茅某2,茅某3,马某1,马某2,茅某4,茅某5,刘某某,茅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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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18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4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原告田某某,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绍民,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某1,男,193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茅某2,女,192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茅某3,女,193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马某1,女,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马某2,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茅某4,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茅某5,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茅某6,男,199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田某某诉被告茅某1、茅某2、茅某3、马某1、马某2、茅某4、茅某5、刘某某、茅某6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田某某诉被告茅某1、茅某2、茅某3、马某1、马某2、茅某4、茅某5、刘某某、茅某6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