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18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4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原告田某某,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绍民,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某1,男,193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茅某2,女,192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茅某3,女,193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马某1,女,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马某2,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茅某4,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茅某5,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茅某6,男,199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田某某诉被告茅某1、茅某2、茅某3、马某1、马某2、茅某4、茅某5、刘某某、茅某6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田某某诉被告茅某1、茅某2、茅某3、马某1、马某2、茅某4、茅某5、刘某某、茅某6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