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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492号

张某与赵某某、吴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吴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吴某某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更多数据: